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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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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迅 2024營運大三元 |
摘錄工商B4版 |
2025-03-19 |
和迅(6986)受惠CDMO/CMO業務持續成長,去年營業利益達1.56億 元,稅後純益1.47億元,每股稅後盈餘達3.20元,分別年增468.90% 、339.62%、332.43%,連三年改寫歷史新高紀錄。和迅去年營業毛 利率、營業利益率、稅後純益率分別達91.01%、54.37%、51.40% ,連續三年締造「三率三升」的佳績。
和迅表示,公司自創立以來始終堅守「新藥開發」與「CMO/CDMO服 務」雙軌並進營運模式,以CDMO/CMO業務提供穩定現金流收入支持幹 細胞與外泌體技術的研發,研發成果所創造先進製程與技術則投入客 戶服務,此模式為公司在發展期內奠定穩健成長基礎。
去年和迅除CDMO/CMO業務營收持續成長外,也達成中期營運目標的 技術授權。去年和迅完成10公升級細胞產能與百公升級外泌體量產平 台建置,並成功將技術應用拓展至委託製造、臨床治療與醫材應用等 領域,充分滿足國內外客戶需求。此外,長期的新藥開發目標,異體 臍帶間質幹細胞的臨床試驗進度也持續推進中。
展望未來,和迅將延續「研發創造業務、業務支持研發」的雙軌策 略達成興櫃以來對所有股東的承諾,強化CDMO/CMO業務規模以滿足全 球市場對高品質再生醫療產品需求;另一方面加大幹細胞與外泌體技 術的研發投入,以探索更多臨床應用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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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法人董事指派代表人 |
摘錄資訊觀測 |
2025-03-17 |
1.發生變動日期:114/03/17 2.法人名稱: (1)董事:易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董事:福豐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3.舊任者姓名:不適用 4.舊任者簡歷:不適用 5.新任者姓名: (1)林嘉勳 (2)林柏儒 6.新任者簡歷: (1)林嘉勳/零壹科技(股)公司董事長 (2)林柏儒/福豐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7.異動原因:114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增選及補選2席法人董事,法人董事指派代表人 8.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 113/09/27~116/09/26 9.新任生效日期:114/03/17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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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13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派案 |
摘錄資訊觀測 |
2025-03-17 |
1.事實發生日:114/03/17 2.公司名稱:和迅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章程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月30日金 管證審字第1050001900號函辦理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114年03月17日董事會決議通過113年度員工酬勞新台幣474,000元及 董事酬勞新台幣948,000元,全數以現金發放。 (2)與認列費用年度估列金額無差異。 (3)本案業經114/03/17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提請股東常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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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13年度財務報告 |
摘錄資訊觀測 |
2025-03-17 |
1.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17 2.審計委員會通過財務報告日期:114/03/17 3.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XXX/XX/XX~XXX/XX/XX):113/01/01~113/12/31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286,418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260,671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155,731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161,469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147,223 9.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147,223 10.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3.2 11.期末總資產(仟元):706,919 12.期末總負債(仟元):86,339 13.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620,580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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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114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通過解除本公司董事及
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
摘錄資訊觀測 |
2025-03-17 |
1.股東會決議日:114/03/17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福豐盛投資(股)公司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 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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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不分派股利 |
摘錄資訊觀測 |
2025-03-17 |
1. 董事會擬議日期:114/03/17 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3年 年度 3. 股利所屬期間:113/01/01 至 113/12/31 4. 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5. 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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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4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 |
摘錄資訊觀測 |
2025-03-17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17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4/06/03 3.股東會召開地點: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1490號7樓 (本公司會議室)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 113年度營業報告書。 (2) 113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3) 113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4) 訂定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案報告。 (5) 訂定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案報告。 (6) 訂定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案報告。 (7) 訂定本公司「員工道德行為準則」案報告。 (8)訂定本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案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 113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 113年度盈餘分配案。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 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條文案。 (2) 解除本公司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3) 辦理初次上市(櫃)現金增資提撥公開承銷,原股東全數放棄優先認股權利案。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4/05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6/03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本公司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至114年3月28日止受 理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達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 常會議案。受理處所:和迅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管理處(桃園市桃園區春日 路1490號6樓)。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114年3月28日17時前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 方式(郵寄者以寄達日期為憑,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及 以掛號函件寄送)。 (2)本次股東會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行使期間自民國114年5月4日至114年 5月31日止,電子投票平台為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https://stockservices.tdcc.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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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114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重要決議事項 |
摘錄資訊觀測 |
2025-03-17 |
1.臨時股東會日期:114/03/17 2.重要決議事項: (1)選舉事項︰增選及補選董事案。 (2)其他議案︰通過解除本公司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3.其它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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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114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增選及補選董事當選名單 |
摘錄資訊觀測 |
2025-03-17 |
1.發生變動日期:114/03/17 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法人董事 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不適用 4.舊任者簡歷:不適用 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 董事︰易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福豐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6.新任者簡歷: 董事︰易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福豐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通泰積體電路(股)公司 法人董事 / 瑩耀科技(股)公司 法人監察人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新任 8.異動原因:114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增選及補選2席董事 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 董事︰易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570,000股 董事︰福豐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股 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3/09/27~116/09/26 11.新任生效日期:114/03/17 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3 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 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 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否 16.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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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4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事宜 |
摘錄資訊觀測 |
2025-01-20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1/20 2.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114/03/17 3.股東臨時會召開地點: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1490號7樓(本公司會議室) 4.股東臨時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 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無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無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無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 (1)增選及補選董事案。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 (1)解除本公司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2/16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3/17 13.其他應敘明事項:受理114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董事候選人提名事宜 (1)股東資格︰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 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 (2)受理期間︰自民國114年1月24日起至114年2月3日下午4點以前寄(送)達為 準止,凡有意提名之股東請於上述期間提出並敘明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備 董事會審查及回覆審查提名結果,並請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臨時會提名董事 候選人名單」字樣,以掛號函件於受理期間內送達。 (3)受理提名處所:和迅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財會部(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 1490號6樓,電話:(03)317-5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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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114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 |
摘錄資訊觀測 |
2025-01-20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1/20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求,為一 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三個月之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前開認股資格基 準日由董事長決定。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其職級、年資、工作 績效考核、過去及預期未來對公司整體之貢獻或未來發展潛力等因素擬 定之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依據下列程序處理: (1)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 董事會決議。 (2)員工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 議。 (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本公司 依前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 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 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第五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 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 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 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2,000,000股。 7.認股價格: (一)本公司股票業已於興櫃掛牌,每股認購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 業日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申報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所稱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 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 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實 際發行價格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二)若發行時,本公司已成為股票上市(櫃)掛牌發行者,則員工認股憑證之 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三)上述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日起算五年,認股權憑證不得 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間 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 利。 (一)認股權人除被收回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經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後,依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時程累積最高可行使認 股權比例: 自員工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未屆滿二年者,就其所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 憑證,均不具備行使認股之權利。屆滿二年者,僅就其中之50%具備行使認 股之權利;屆滿三年者,得就75%具備行使認股之權利。屆滿四年者,得就 全部行使認股之權利。 (二)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 規則或保密契約或本辦法規定等情事時,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予以收回並 註銷認股權人全部或部分之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解僱)、留職停薪及育嬰假、 死亡、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及轉任關係企業時,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 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解僱): (1)自願離職: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必須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 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 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 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工,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利。惟該 認股權利,必須自退休日起六個月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 限,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 往後遞延;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部 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 (3)資遣及解僱: 如因不當行為或嚴重失職而被公司資遣或解雇者,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週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 遞延;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 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留職停薪及育嬰假: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 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 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 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三)死亡(除因受職業災害或因公出差致死亡者外):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死亡時,由繼承人得自該員工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 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 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繼承過戶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供 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 (四)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 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 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 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個月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個月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 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個月起(以 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五)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 權人,其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不受轉任之影響。 (六)其他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 定或調整之。 (七)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未行使認股的部份 ,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收回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之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 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 ,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含私募)時,包括普通股股份增加及非因 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包含減資彌補虧損及現金減資)等情事 ,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 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其 他公司未取得對價而發行新股的情形,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計算至新 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並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際 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包括私募股份),不含債券換股權 利證書及員工認股權憑證繳款書之股數,且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 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整 方式依合併契約或股份受讓契約、分割計劃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4)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6)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興櫃掛牌時,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 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 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 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為除權基準 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 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本次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 時,得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 捨五入),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發 行普通股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 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應於除息基準日調降 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其調整公式如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 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 息公告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 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且不低 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於本公司股 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為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 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遇本公司進行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 加,應於新股換發基準日依據下列公式調整認股價格: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 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五)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 先扣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六)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時程行使認 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或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 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權,逾 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該次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 本公司股東名簿,並在完成法定程序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 普通股或股款繳納憑證。如本公司已上市或上櫃買賣,則於五個營業日內以 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四)本公司股票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則股款繳納 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五)有行使認股權權利時,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 次。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本公司得 衡酌調整資本額變更登記作業時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 票相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俟按主管機關 所訂之相關稅務規定辦理。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等事宜之 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二)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 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若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 中,如因主管機關要求應修訂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嗣後再 提報董事會追認。 (三)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相關稅負,按當時政府所頒佈施行之法令辦 理。 (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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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公告本公司11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重要決議事項 |
摘錄資訊觀測 |
2024-09-27 |
1.臨時股東會日期:113/09/27 2.重要決議事項: 一、討論事項︰ (1)通過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 二、選舉事項︰ (1)董事全面改選案。 三、其他議案︰ (1)通過解除本公司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3.其它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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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11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八席
(含獨立董事三席)暨董事變動達三分之一 |
摘錄資訊觀測 |
2024-09-27 |
1.發生變動日期:113/09/27 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獨立董事、自然人董事 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 董事︰溫政翰 董事︰侯佑霖 董事︰黃濟鴻 董事︰溫鑽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溫佳霓 董事︰壯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廖玉蓓 獨立董事︰朱建成 獨立董事︰蔡采薇 獨立董事︰魏宗德 4.舊任者簡歷: 董事︰溫政翰,和迅生命科學(股)公司 董事長 董事︰侯佑霖,亞果遊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董事︰黃濟鴻,和迅生命科學(股)公司 總經理及代理發言人 董事︰溫鑽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溫佳霓,新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 董事︰壯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廖玉蓓,和迅生命科學(股)公司 行政管理處處長及發言人 獨立董事︰朱建成,緯騰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獨立董事︰蔡采薇,蔡采薇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獨立董事︰魏宗德,中國醫藥大學生物科技產業博士學程 教授 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 董事︰溫政翰 董事︰黃濟鴻 董事︰陳鴻文 董事︰陳明賢 董事︰歐耿良 獨立董事︰朱建成 獨立董事︰蔡采薇 獨立董事︰魏宗德 6.新任者簡歷: 董事︰溫政翰,和迅生命科學(股)公司 董事長 董事︰黃濟鴻,和迅生命科學(股)公司 總經理及代理發言人 董事︰陳鴻文,北極星藥業集團(股)公司 董事長 董事︰陳明賢,精華光學(股)公司 董事長 董事︰歐耿良,三鼎生物科技(股)公司 董事長 獨立董事︰朱建成,緯騰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獨立董事︰蔡采薇,蔡采薇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獨立董事︰魏宗德,中國醫藥大學生物科技產業博士學程 教授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任期屆滿 8.異動原因:配合實際營運需要,提前全面改選。 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 董事︰溫政翰 4,077,200股 董事︰黃濟鴻 2,100,000股 董事︰陳鴻文 0股 董事︰陳明賢 0股 董事︰歐耿良 0股 獨立董事︰朱建成 0股 獨立董事︰蔡采薇 0股 獨立董事︰魏宗德 0股 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1/08/20~114/08/19 11.新任生效日期:113/09/27 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全面改選不適用。 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全面改選不適用。 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全面改選不適用。 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是 16.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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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公告本公司新任董事當選人歐耿良先生未能就任董事 |
摘錄資訊觀測 |
2024-09-27 |
1.發生變動日期:113/09/27 2.選任或變動人員別(請輸入法人董事、法人監察人、獨立董事、 自然人董事或自然人監察人):自然人董事 3.舊任者職稱及姓名: 董事︰歐耿良 4.舊任者簡歷: 董事︰歐耿良,三鼎生物科技(股)公司 董事長 5.新任者職稱及姓名:不適用 6.新任者簡歷:不適用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未能就任 8.異動原因:因個人業務繁忙未就任董事乙職。 9.新任者選任時持股數:不適用 10.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3/09/27~116/09/26 11.新任生效日期:不適用 12.同任期董事變動比率:1/8。 13.同任期獨立董事變動比率:不適用。 14.同任期監察人變動比率:不適用。 15.屬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請輸入是或否):否 16.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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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推選董事長 |
摘錄資訊觀測 |
2024-09-27 |
1.董事會決議日期或發生變動日期:113/09/27 2.人員別(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董事長 3.舊任者姓名:溫政翰 4.舊任者簡歷:和迅生命科學(股)公司 董事長 5.新任者姓名:溫政翰 6.新任者簡歷:和迅生命科學(股)公司 董事長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職務調整」、「資遣」、 「退休」、「逝世」或「新任」):任期屆滿 8.異動原因:113/09/27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依規定辦理召集董事會推選董事長。 9.新任生效日期:113/09/27 10.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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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公告本公司11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通過解除本公司董事及其
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
摘錄資訊觀測 |
2024-09-27 |
1.股東會決議日:113/09/27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事︰溫政翰 董事︰黃濟鴻 董事︰陳鴻文 董事︰陳明賢 董事︰歐耿良 獨立董事︰朱建成 獨立董事︰蔡采薇 獨立董事︰魏宗德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 上股東出席、出席可表決權數過半數表決同意。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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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第二屆薪酬委員會委員名單 |
摘錄資訊觀測 |
2024-09-27 |
1.發生變動日期:113/09/27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薪酬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 獨立董事:朱建成 獨立董事︰蔡采薇 獨立董事:魏宗德 4.舊任者簡歷: 朱建成︰緯騰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蔡采薇︰蔡采薇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魏宗德︰中國醫藥大學生物科技產業博士學程 教授 5.新任者姓名: 獨立董事:朱建成 獨立董事︰蔡采薇 獨立董事:魏宗德 6.新任者簡歷: 朱建成︰緯騰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蔡采薇︰蔡采薇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魏宗德︰中國醫藥大學生物科技產業博士學程 教授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任期屆滿 8.異動原因:配合實際營運需要,113/09/27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 故重新委任薪資報酬委員會委員。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2/08/02~114/08/19 10.新任生效日期:113/09/27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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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第二屆審計委員會委員名單 |
摘錄資訊觀測 |
2024-09-27 |
1.發生變動日期:113/09/27 2.功能性委員會名稱:審計委員會 3.舊任者姓名: 獨立董事:朱建成 獨立董事︰蔡采薇 獨立董事:魏宗德 4.舊任者簡歷: 朱建成︰緯騰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蔡采薇︰蔡采薇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魏宗德︰中國醫藥大學生物科技產業博士學程 教授 5.新任者姓名: 獨立董事:朱建成 獨立董事︰蔡采薇 獨立董事:魏宗德 6.新任者簡歷: 朱建成︰緯騰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蔡采薇︰蔡采薇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魏宗德︰中國醫藥大學生物科技產業博士學程 教授 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逝世」或「新任」): 任期屆滿 8.異動原因:配合實際營運需要,113/09/27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含獨立董事)。 9.原任期(例xx/xx/xx ~ xx/xx/xx):112/11/06~114/08/19 10.新任生效日期:113/09/27 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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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迅董座:將加速國際合作 |
摘錄工商B6版 |
2024-09-13 |
和迅(6986)以研發、CDMO雙軌並進策略奏效,前八月營收1.82億 元、年增262%,上半年EPS達1.68元,居細胞治療股亞軍。和迅董事 長温政翰表示,將加速國際合作,不排除有股權或海外建廠。
此外,為全球市場布局,引進合作夥伴與延攬專業人才,和迅將於 27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此次提名董事名單,涵蓋新藥 、醫材、通路、財務各領域,突顯和迅未來在CMO/CDMO、外泌體相 關產品銷售以及新藥開發等業務上,將打造強大的戰隊,力拚以 MI T 台灣技術打群架、進軍世界盃。
和迅前八月營收1.82億元,已創下年度歷史新高;上半年稅後純益 7,727萬元,EPS瘩達1.68 元,也是年度獲利新高,在細胞治療股中 僅次於長聖。
温政翰表示,和迅運用「人類來源臍帶間質幹細胞」的培育 技術及GTP實驗室細胞製備廠、建置超過10公升等級的免疫細胞與幹 細胞生產平台、百公升級的外泌體產量、每日超過1萬劑的再生醫療 製劑產能,來延伸發展包括原料開發,申請IND到執行試驗用藥所需 之生產設備、開發技術、細胞培養各項 CMO/CDMO 等,協同客戶一 同佈局全球銷售等市場範疇領域。
他表示,和迅旗下「間質幹細胞藥物-生產技術」,已以總金額60 0萬美元(約合新台幣1.92億元)授權集研生醫,雙方合作 開發由臍 帶間質幹細胞衍生的外泌體,由集研生醫應用於傷口癒合治療與醫美 應用領域。該授權案前八月已貢獻約1億元金額。
看好細胞製程和外泌體的CDMO訂單,和迅預期下半年業績將優於上 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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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113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 |
摘錄資訊觀測 |
2024-08-09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8/09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求,為一次 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三個月之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前開認股資格基準 日由董事長決定。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其職級、年資、工作績 效考核、過去及預期未來對公司整體之貢獻或未來發展潛力等因素擬定之 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依據下列程序處理: (1)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 事會決議。 (2)員工非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本公司依 前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 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 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 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 之限制。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 2,000,000股。 7.認股價格: (1)本公司股票業已於興櫃掛牌,每股認購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前三十個營業日 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申報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 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所稱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指定價日前三十 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 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實際發行價格由董事會授 權董事長訂定之。 (2)若發行時,本公司已成為股票上市(櫃)掛牌發行者,則員工認股憑證之認股 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 (3)上述認股價格如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日起算五年,認股權憑證 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行 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除被收回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經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後,依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時程累積最高可行使認 股權比例: 自員工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未屆滿二年者,就其所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 憑證,均不具備行使認股之權利。屆滿二年者,僅就其中之50%具備行使認 股之權利;屆滿三年者,得就75%具備行使認股之權利。屆滿四年者,得就 全部行使認股之權利。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 規則或保密契約或本辦法規定等情事時,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予以收回並 註銷認股權人全部或部分之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退休、資遣及解僱): (1)自願離職: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必須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 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 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 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工,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利。惟該 認股權利,必須自退休日起六個月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 限,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 往後遞延;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部 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 (3)資遣及解僱: 如因不當行為或嚴重失職而被公司資遣或解雇者,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週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 遞延;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 離職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留職停薪及育嬰假: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 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 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 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三)死亡(除因受職業災害或因公出差致死亡者外):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死亡時,由繼承人得自該員工死亡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 股權利,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 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繼承過戶相關法令規定,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供 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 (四)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 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 後方得行使外,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 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個月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個月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 存續期間為限。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 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 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個月 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六個月內行使之,並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五)其他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 訂定或調整之。 (六)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未行使認股的部 份,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收回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之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 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 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含私募)時,包括普通股股份增加 及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包含減資彌補虧損及現金減 資)等情事,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 、公司分割、股票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及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 外存託憑證或其他公司未取得對價而發行新股的情形,認股價格應依下列 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於新股發行除權基 準日調整,但有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 行股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包括私募股份),不含債券換股 權利證書及員工認股權憑證繳款書之股數,且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 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股票分割時,其認股價格之調 整方式依合併契約或股份受讓契約、分割計劃書及相關法令另訂之。 (4)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6)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興櫃掛牌時,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 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 興櫃股票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 總和計算之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於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 為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二)本次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 少時,得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 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 最後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 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 通股股數)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應於除息基準日調 降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其調整公式如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 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 除息公告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該興櫃股票普 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且不低於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於 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為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 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四)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遇本公司進行股票面額變更,應於新股換發基準日 依據下列公式,先調整認股價格後,再調整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1)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2)調整後之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調整前之認股價格 × (調整前每 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調整後認股價格)。 (五)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 先扣除現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六)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時程行使認 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或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經審核書件完備後即通知認 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權,逾 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該次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或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 本公司股東名簿,並在完成法定程序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 普通股或股款繳納憑證。如本公司已上市或上櫃買賣,則於五個營業日內以 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四)本公司股票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則股款繳納 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五)有行使認股權權利時,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 次。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除權基準日時,本公司得 衡酌調整資本額變更登記作業時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 票相同。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俟按主管機關 所訂之相關稅務規定辦理。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等事宜 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二)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若於主管機關審核 過程中,如因主管機關要求應修訂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 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本辦法業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尚未發行前,如其 內容有變更時,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並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後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 (三)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相關稅負,按當時政府所頒佈施行之法令 辦理。 (四)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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