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12/08/10
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董事會代行股東會決議通過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及
現金減資案,依據公司法第281條準用同法第73條及第74條規定,辦理致債權人公告。
3.因應措施:
(1)本次減資金額為新台幣401,000,000元,銷除股份40,100,000股,減資比例約80%,減
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00,000,000元,流通在外股數為10,000,000股。
(2)本案將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長另訂減資基準日。
(3)本次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劃、減資換股基準日、嗣後因本公
司股本發生變動、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審核要求及其他相關未盡事宜,致減資比例
因此發生變動而須調整時,授權董事長依公司法或其相關法令規定全權處理之。
(4)本公司債權人如對前述減資之決議有任何異議者,請自即日起31日內(自民國112年8
月11日起至112年9月10日止)檢附債權證明文件,以書面方式(以郵戳日為憑)向本公
司提出,受理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105號6樓財務部收,逾期未表示異議
者即視為無異議,特此公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