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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個股新聞
上市退票停止買賣 鬆綁...
臺灣證券交易所決定對上市退票停止買賣大鬆綁!證交所指出,未 來上市公司若發生爭議退票,在3條件下可豁免停買:1.在股票列處 置股後的三個月內,檢附法院就退票票據所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 ;2.完成強制執行程序;3.就票據原因法律關係已提起訴訟或提付仲 裁相關證明文件。
為合宜對上市公司因票據債務爭議,致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之處置 ,證交所16日董事會通過將修正證交所「營業細則」相關條文。
證交所此次修法主要考量上市公司倘若與執票人,就票據債務遇有 爭議,且就票據原因法律關係,已提起訴訟或提付仲裁,應給予上市 公司一定合理期間完成恢復交易方法,以避免上市公司因訴訟進行致 無法及時完成,經證交所對該上市公司為停止買賣之處置。
此次修法有三大重點:
一、倘若上市公司因退票遭列變更交易方法,自列變更交易方法後 次一營業日起,只要:1.三個月內檢附法院就退票票據所為定暫時狀 態假處分裁定;2.並完成強制執行程序;3.就票據原因法律關係已提 起訴訟或提付仲裁相關證明文件,經證交所同意者,就得豁免適用停 止買賣。
二、另衡酌司法審理程序期程及保障市場秩序,增訂但書規定,上 市公司若無法於變更交易方法後之次一營業日起,於3年內完成補正 程序者,證交所應停止股票買賣。證交所強調,給予上市公司努力股 票豁免停買,最長期期是3年,不是無限期。
三、若上市公司取得確認票據無效、無清償票款義務之法院判決或 仲裁判斷或其已依確定判決或仲裁判斷實際清償票款者,增列為得恢 復交易方法之事由。
證交所強調,上述修法除了針對上市之外,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 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均適用,將修改相關法規後,並陳報 主管機關同意後發布實施。
2025-09-17
By: 摘錄工商B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