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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齊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個股新聞
公告本公司收到委任律師提供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調解筆錄...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4年度商調字第3號
4.事實發生日:114/07/1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柯俊北董事、方慧珍董事及許書豪獨立董事(相對人)依113年12月16日召集董
事會請求書函請求本公司董事長召開董事會,且本預計於114年1月7日自行召
集董事會。後卻又於114年1月5日自行召開董事會。經本公司向智慧財產及商
業法院聲請緊急處置,經後續處理已於今日(114年7月15日)收到調解筆錄。
6.處理過程:
調解委員會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柯俊北、方慧珍及許書豪確認相對人柯俊北、方慧珍、
許書豪召集之民國114年1月5日朗齊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無
效。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柯俊北、方慧珍及許書豪確認朗齊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
司與相對人柯俊北之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
三、聲請人應於簽署本調解筆錄同時交付經聲請人簽署而向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撤回對受理案號「Z114019AB4M1P8Q」、
「Z114019AB4M1GLY」等案件之告訴,並表達兩造已調解成立,聲請人不
再追究相對人柯俊北及方慧珍一切責任,爰請派出所完成偵查並將前揭
案件移交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對相對人柯
俊北、方慧珍給予不起訴處分等內容之書狀正本乙份予相對人柯俊北及
方慧珍,並授權由相對人柯俊北及方慧珍自行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
分局大墩派出所提出書狀。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五、兩造同意就本件紛爭所有相關爭議,已全部解決,如一方於簽署本調解
筆錄前已對他方提出告訴、告發、檢舉,起訴或請求等法律程序,應於
簽署本調解筆錄之日起5日內,向相關機關撤回告訴、告發、檢舉、起訴
或表達不再追究之意思,他方亦同意就撤回方不提出誣告等相關告訴或
告發。兩造同意於本調解筆錄簽訂後,除本調解筆錄所約之事項外,不
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或間接或透過第三人,對他方再為一
切民、刑事或行政上之請求或主張。
六、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正常,本案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調解結果辦理。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2025-07-15
By: 摘錄資訊觀測